2025年是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帮助消费者有效规避消费风险■■◆,小编从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几件具有典型性意义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合,警示经营者合规经营,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确保交易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张某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一套,入住后发现房屋负一层所有电源插座无法使用■★◆◆★★,只要一经合闸,全单元总闸跳闸★◆■■★★。张某多次联系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未果■◆◆。为此,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电路修缮费用。开发商辩称,房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不认可案涉工程质量有问题,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对房屋用电无法正常使用的具体原因、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用户无法正常用电的具体原因为地下一层插座线路之间存在短路,修复方案分为明敷设和拆除原装插座线路恢复原状修复★■■★■,其中明敷设修复费用为5000元■■◆■,恢复原状修复费用为3万元◆■■◆。
住有所居■★◆★、安居宜居,是万千家庭的共同心愿。商品房房款动辄几百万,普通家庭要举一家几代人的力量才能负担■★◆■。商品房质量直接关系群众的居住体验,关系老百姓的安居幸福感。电路插座也是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该瑕疵在房屋交付验收时不易被发现,但却实际影响了张某的日常用电和生活起居,且持续多年未得到解决★■◆★■■。本案裁判不仅明确了开发商对出售房屋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而且明确了全面◆◆■■、充分保护的原则。就修复方案的考量★■★,还考虑了房屋质量问题的起因、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开发商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的作为情况,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引导房地产企业重品质、守诚信■■★★◆,对构建诚实■★■◆★★、守信、和谐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对其交付的房屋应当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本案中,出现质量问题的电路系统虽然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但仍然是房屋整体的组成部分★◆■■。尽管房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但不影响开发商对经鉴定确定存在的问题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始终未予修复■★◆★,应当赔偿张某的修复损失■◆■■。关于修复费用的标准,虽然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时◆■■★★,给出了两种不同的修复方案◆★■,但是张某不同意适用明敷设配管配线的修复方案,综合考虑案件质量问题的起因、质量问题的程度、质量问题持续的时间、开发商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的作为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按照恢复原状修复方案赔偿张某修缮费用并承担本案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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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某公司未经郑某同意,在其经营所用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郑某的肖像权。案涉照片属于郑某及其配偶的亲密照■◆★■★,某公司亦侵害郑某的隐私权。结合郑某的合理维权开支、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法院判令某公司向郑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5000元。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务内容等,涉及到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对经营者而言◆■◆★,消费者信息具有经济价值,为经营者非法使用提供了利益驱动。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使用其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案明确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有利于指引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近年来■■■,随着消费规模的扩大,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的改善,居民消费模式不断转型升级,新类型◆★、新业态纠纷显著增加。
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摄影★■◆★■◆、美容、美发■■★★◆、健身★★◆■★、婚庆◆■、教育培训等可以满足精神需求的消费方式。本案中,两女大学生从商家19.9元的低价引流活动一路消费升级至2◆■.6万余元■◆。因无力支付■■◆◆■,被商家引导现场开通网贷等消费贷款k8凯发集团开户登入,后因合同协商解除不成引发纠纷★■■◆。本案通过对系争合同解除争议作出正确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个案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将司法裁判与倡导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以及通过司法建议促进商家规范经营相结合,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广大商家诚信经营。
邬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旅游App预定境外客房★★,支付方式为“到店支付★◆◆”,订单下单后即被从银行卡中扣除房款,后原告未入住。原告认为应当到店后付款,A公司先行违约,要求取消订单。A公司认为其已经在服务条款中就“到店支付”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住宿可能会对您的银行卡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不构成违约,拒绝退款。邬某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预扣的房款■★。
杨某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布二手◆■“某知名品牌无线耳机◆◆◆◆★■”的交易信息,称该无线耳机系其外出旅游时在官方专营店购买其他数码产品时赠送,全新正品,现闲置低价转让。高某获知该信息◆■,向杨某确认该二手商品系全新官方正品后,通过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与杨某达成交易★◆◆■■。高某收到耳机后◆◆,发现该无线耳机系假冒产品■■★◆,认为杨某销售行为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返还已支付的购物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销售的“二手商品”确系假冒产品,且杨某短时间内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以同样宣传方式已销售同款无线万余元◆■★。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等众多家长为自己1至3岁的婴幼儿到某销售公司所经营的游泳馆进行办卡消费并签订入会协议★■■,每人预存了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费用,以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给该公司法人及唯一股东孟某某◆★。2020年初,该婴幼儿游泳馆即处于闭店状态★◆◆,后该公司承租场地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继续经营◆★。该公司在退还部分家长未使用费用后便不再进行退款。张某等人与该销售公司法人孟某某协商无果后,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销售公司及孟某某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李某、景某为两在校大学生◆◆★,看到某影楼发布19.9元古装写真广告◆◆,遂去店拍摄。后两人对照片、相册、化妆、服装等项目多次消费升级,与某影楼先后签订了五份协议,合计金额达2.6万余元。李某★◆■、景某通过向亲友借款和开通网贷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当天向该公司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遭拒◆★★■★。后两人向某区消保委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五份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2万余元◆★★★◆■,尚未支付的5900元不再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到店支付■■”的通常理解应为用户到酒店办理住宿时才会支付款项,未入住之前不需要支付◆◆◆◆。即使该条款后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会◆★★“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但对这种例外情形应当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如果只在内容复杂繁多的条款中规定■★■◆★,不足以起到提示的作用,A公司作为预定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邬某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个人闲置物品的网络交易,方兴未艾■■◆■,交易人数、交易量发展迅速。各大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更促进了社会个人闲置二手商品交易的繁荣■■★★,但不可忽视的是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中销售者发布的商品鱼目混珠,侵害合法权益的事件多有发生。对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生的交易★★◆■★■,买家权益受到损害,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k8凯发集团开户登入◆★■★■。从促进全社会个人闲置二手物品线上交易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以及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对网络二手市场的交易主体进行区分★◆★★■◆,应在综合考虑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下■◆■◆★,合理将长期从事二手交易营利活动的销售者界定为经营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存在例外情形,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
法院认为,销售公司所经营游泳馆疫情期间未营业,且在承租场地到期后不再继续经营,该销售公司亦不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及能力■★◆■■★,故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各消费者所剩余次数折算后退还相应的预付费用◆★■■。因孟某某作为该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以个人账户接收消费者的预付款项★■■,形成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该法院依法判决★■,销售公司向张某等人返还剩余预付款,孟某某对上述预付款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郑某与其配偶在某公司开设的照相馆拍摄了一组亲密照。订立合同时★◆★★◆,郑某并未同意拍摄作品可由照相馆作商业宣传使用。2019年11月1日,某公司在其经营所用的两个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与其配偶的亲密照宣传业务★◆◆★。郑某认为某公司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72000元。
法院认为★■◆★■,某影楼按照李某、景某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与其签订多份合同,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李某■◆◆◆、景某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李某、景某向影楼支付约定的报酬◆★。故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李某、景某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大限制条件: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定作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故法院判决五份协议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被告退还两原告合同款项1◆◆★◆■◆.86万元■◆。
法院认为,杨某在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假借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名义长期从事经营性销售活动,并以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假冒商品,致高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订立合同,形成交易★◆,杨某行为应认定为商业性经营行为★★,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高某主张杨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法院应予支持。故判令杨某退还高某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而预付卡消费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办卡过程中因经营者存在宣传诱导、预付卡合同中存在“消费者办卡后不补■★、不退◆■■■★★、不得转让,逾期作废概不退款”等约定、办卡后扣款不明及服务下降■■◆■■,导致消费者在预付卡消费中与商家存在争议;更有甚者,部分经营者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为名,携款跑路,或在重新整修后★■◆■◆★,改换门面◆◆◆★,终止服务■★■◆★,造成预付卡消费者的消费困境。本案通过查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合同履行情况,在确认经营者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的情况下★★◆■◆★,明确作为经营者负有将预付款中尚未消费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并结合该销售公司为一人公司的性质及股东收取预付款情况,依法认定股东应当作为责任主体,对销售公司所负有返还剩余预付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数字经济、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线上交易中企业基本都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与消费者建立契约关系。但是,在格式条款发挥其便捷、高效■★、积极作用的同时★★■■,因其本身具有的单方提供、内容固定的特质所带来的问题和风险,也不容忽视★★■◆★■。法律明确赋予了格式条款提供者进行提示说明的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企业应当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合理制定格式条款的内容★◆★■◆★,并对于履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消费者进行特别的提醒和说明,从而维护交易秩序,平衡双方利益,促进行业发展。本案的裁判进一步厘清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引导互联网交易模式更加符合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精神。